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9.2.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9.2.1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9.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 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 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 第二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