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9.1.11
9.1.11 本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公司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本规则作出相关决定。
本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