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七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二节 第七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2.1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 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 (四) 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 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7.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3个交易日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7.2.4 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满足的5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7.2.5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每5个交易日至少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 7.2.6 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7.2.7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涉及下列事项时,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一) 修正或者调整转股价格; (二) 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7.2.8 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交易或者转让: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公司行使赎回权期间发生前述情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停止交易; (二) 转换期结束之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三)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目录 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