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节 关联交易 6.3.9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6.3.9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节 关联交易 6.3.9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