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二节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二节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2.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2.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 5.2.3 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5.2.4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5.2.5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5.2.6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5.2.7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8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 按照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9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10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5.2.9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 5.2.11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 5.2.12 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 5.2.1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5.2.14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本规则第八… 5.1.10 目录 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