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一般规定 2.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本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 2.2.2 上市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2.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2.2.5 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 2.2.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2.2.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2.2.8 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第2.2.7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2.2.9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2.10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2.2.1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 2.2.12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2.1.9 目录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