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14.1

14.1 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或者其他监管对象(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相关决定事项属于本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复核受理范围的,可以在收到本所有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后,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