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3.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第十三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第二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二节 3.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第十三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第二节 违规处理 13.2.1 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违反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13.2.2 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 口头警示; (二) 书面警示; (三) 监管谈话; (四) 要求限期改正; (五) 要求公开致歉; (六)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 其他监管措施。 13.2.3 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 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 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 暂不接受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七) 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八)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九) 其他纪律处分。 本所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单位(如适用)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监管对象。在暂不接受文件期间,本所可以决定是否对该… 13.2.4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违反本规则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13.2.5 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申请听证。 13.2.6 监管对象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及时落实完成。本所要求其自查整改的,监管对象应当及时报送并按要求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13.1.4 目录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