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在交易价格暴涨或者暴跌时,航运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或者最低价,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交易。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 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在交易价格暴涨或者暴跌时,航运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或者最低价,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交易。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