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 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 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 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