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