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二十七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