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