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