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