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