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应当自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之日起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应当自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之日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