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