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