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