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