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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第四十五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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