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