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