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