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