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