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