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