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12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