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