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