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