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