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