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