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六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