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