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