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