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