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