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

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