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