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三十一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