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