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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七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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