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
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