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 因前款所述行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调查期间,信息披露人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向相关上市公司选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