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有关持股变动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